廣電出新規(guī)網游出版須申請 3月10日施行
時間:2016-02-17 09:48:00 來源:聚俠網 作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fā)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可以向原登記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九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在其網站首頁上標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編號。
互聯(lián)網相關服務提供者在為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提供人工干預搜索排名、廣告、推廣等服務時,應當查驗服務對象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及業(yè)務范圍。
第二十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yè)務范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不得超出批準的業(yè)務范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不得轉借、出租、出賣《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或以任何形式轉讓網絡出版服務許可。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允許其他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其名義提供網絡出版服務,屬于前款所稱禁止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網絡出版物內容合法。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出版物內容審核責任制度、責任編輯制度、責任校對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網絡出版物出版質量。
在網絡上出版其他出版單位已在境內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變原出版物內容的,須在網絡出版物的相應頁面顯著標明原出版單位名稱以及書號、刊號、網絡出版物號或者網址信息。
第二十四條 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tǒng)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yōu)秀文化傳統(tǒng)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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